一、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文件怎么制作
(一)条件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中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经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果被继承人死后遗有多项遗产时(如既有房产又有存款等),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哪一项遗产。
二、放弃继承的注意事项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5、不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由于接受和放弃继承权是财产行为,故从法理上讲,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应能适用其中。但实践中一般只允许当事人在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若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愿)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在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由于放弃继承权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必须由放弃人亲自作出声明,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但如由未成年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关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可见,目前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6、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对于是否可以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立法上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则。我们认为,从法理和立法精神来看,在公证实务中,应坚持继承权 “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的原则。因为理论上,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并在所继承的财产权利的限度内承担财产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整体,继承权是一项概括性的权利而不是各个单一财产权利简单相加的一项复合权利。所以,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继承开始时所取得的继承的法律地位的放弃,意味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的放弃,相应地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
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遗产的放弃。放弃单一的遗产是对已取得的遗产的放弃,其前提是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权,本质上相当于放弃所有权或某一种财产权利。放弃遗产一般来说对他人有利无害。但放弃继承权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法律地位,放弃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实践中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公证应当区别处理:前者是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后者则可以单独办理放弃某项遗产声明书公证或以继承人之间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的形式来确定遗产的归属。
放弃继承与放弃遗产是不同的。遗弃单一遗产是遗弃已经获得的遗产,其前提是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实质上等同于遗弃所有权或某种财产权。遗弃遗产通常不会对别人有利。而遗产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法律地位,遗产权的放弃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财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