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继承法》当中,对遗嘱有具体的相关说明和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就说道立遗嘱的人如果是自身没有行为能力的,或者被其他人限制了行为自由,这样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定立遗嘱的人是否有自行立遗嘱的能力,一般是以立遗嘱的那个时间为准。在立遗嘱的时候,如果立遗嘱的人具有自由立遗嘱能力的,但是立完遗嘱之后,由于其他的原因丧失了立遗嘱的能力,上师能力之前所立的遗嘱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规定到民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意思表达真实,所以遗嘱中对于立遗嘱人的财产的处理,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一般情况下是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来判断遗嘱人是否是真实的思想表达。如果是遗嘱人受到威胁和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经过他人伪造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已经立好的遗嘱被别人篡改了,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3)在遗嘱当中,对于丧失劳动力和在其他生活上面也没有来源的继承人,是不可以取消其继承权的。
对于这一点我国的《继承法》中有相关规定提到,如果有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保证这个继承人要有一定的遗产。这个规定是法律上面的一个强制规定,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遵守,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乙组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的人自己的个人财如果遗嘱人不止立了一份遗嘱,而是立了好几份遗嘱,不管立遗嘱的形式是怎么样子,如果遗嘱之间的内容有相互抵触的部分,那并不可以全部遗嘱都能生效。如果几份遗嘱当中有公证的遗嘱,那么就以最后公证的那份遗嘱为准产生效力。如果几份产,因为遗嘱是属于处理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立遗嘱的人只有权利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立遗嘱的人在遗嘱当中对其他诸如国家或者集体以及其他人的财产作出了处理的,不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遗嘱的确定必须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损害。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所以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遵守这条规则。
如果遗嘱人不止立了一份遗嘱,而是有几份遗嘱的时候,结合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做出了以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42条规定提到,遗嘱当中都没有公证的遗嘱,那么就以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为标准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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