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4)被篡改的遗嘱;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一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上述情况仅仅是代书人以打印的形式“代书”,打印人即是代书人。
二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但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能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签名,而上述情况并无遗嘱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见证人签名,故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
三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签名,然后丢弃了原书写的遗嘱。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
对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目前已经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还应当区分自书和代书的区别,但相关情况都是需要有见证人来对相关真实性进行见证处理,但如果涉及到被胁迫签订的,那么该遗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