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病重糊涂如何立遗嘱?
父亲病重糊涂是不可以立遗嘱的,要确定老人是否丧失认知能力,丧失的不能订立遗嘱;未丧失的可以请律师订立遗嘱或去公证处订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意识不清的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故所立遗嘱无效。该痴呆症病人是否属于此类情形,应以医学证明为准。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遗嘱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对于遗嘱的有效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涉及到具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医学鉴定后,发现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