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1、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2、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发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3、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二、去哪进行遗嘱公证?
公民和法人办理公证时该去哪个公证处申请呢?这就涉及公证的管辖问题。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公证事务的职权,称为公证管辖权。
根据规定,公证处只能办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证事项,不得超越管辖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四种。
其中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
1、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4、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收养公证应由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证事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有遗嘱公证书代表着在订立好了遗嘱之后直接到公证部门进行办理,而且对于公证了之后的遗嘱是更具有法律的效力,不仅是证据,而且在形式上、以及执行上都是较强的,只要有此证书,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质疑此遗嘱的效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