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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事由主要有哪些

一、继承权丧失事由主要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虐待被继承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权纠纷的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其实即便没有以上这些做法,当事人也不是绝对就拥有继承权的,因为被继承人是可以指定继承人的,如果法定继承人都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把遗产无偿的捐给了集体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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