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需要被告人,遗嘱效力的确认是法院按遗嘱合法性,遗嘱签署的顺序以及笔迹鉴定和是否有公正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个人的确认行为无效。所以确认遗嘱效力的权利在法院不一定当事人参与。但是可以出具有关遗嘱效力和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就遗嘱效力来起诉的话,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立案。
在立案的时候,需要带着您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根据不同的遗嘱类型而有所区别。因为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遗嘱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
2、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继承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欺骗;
1、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上存在瑕疵;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订立遗嘱时也是需要当事人按照自身的意愿将自身的财产进行分配,同时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也是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否则该遗嘱也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当对法律效力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确定,该诉讼也是可以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起诉或者继承财产所在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