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遗产的分配是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比例来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抚养条件差,而尽最大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按协议处理。
5、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抚养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影响其继承的份额。
在当代社会《继承法》当中,虽然明确的规定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能够获得遗产,首先是需要确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范围。然后在第一顺位的继承当中来发生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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