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多种不同的订立方式,但是并非以任何方式订立遗嘱均为法律所承认,那么合法有效的遗嘱有哪些类型?有的长着一张遗嘱的脸,例如网络遗嘱,那么网络遗嘱属于遗嘱吗?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如下介绍。
一、遗嘱有哪些类型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网络遗嘱不是合法的遗嘱存在形式。《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这五种形式的遗嘱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态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
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因此即便用户将自己的遗嘱内容保存在网络遗嘱的保管箱内,并且用户身故后有关人员取得了网络遗嘱保管箱中的材料,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线索的作用,而没有遗嘱的法律效力。网络遗嘱并不提供立遗嘱的功能,网络遗嘱因为也有遗嘱的字样,所以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当时情形的遗嘱订立形式,但是“网络遗嘱属于遗嘱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不要订立所谓的网络遗嘱,要严格按照法律承认的五种形式之一来制定遗嘱。遗嘱的制定不仅是个单纯的文字书写的工作,必然会涉及财产的确认、分配等一系列繁杂但是却很重要的工作,可以请律师参与,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使得遗嘱更加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