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继承的,因为土地不属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中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财产性权利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财产形式日趋丰富,不仅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还包括财产性权益等,财产性权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权利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包括继承法第三条列举的内容、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如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收入、房屋、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储蓄、有价证券、股权等权利可以继承,以财物作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可以继承,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可以继承等。
有些财产权利不能继承,比如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这种收益实际是财产权利产生的财产利益;比如现行法律没有对占有能否依法继承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是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如不能确定占有可以依法继承,法官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对占有所产生的财产利益作出处理。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的民事主体对我国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并且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通过转让取得的视为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只需征得本组织内的成员的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