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被继承的遗产主要有哪些?
①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人身权不能继承。如著作权中署名权。
②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身份为客体的,不能继承。如受遗赠人(被继承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
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须重新申请,不能继承。
④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
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与房屋一同转移,但是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遗产继承的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三、种类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人参与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我们能够看出不能被继承的遗产都是具有鲜明的特点的,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如果有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当事人生前可能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事情并不见得在法律上就是正确的,如果所立遗嘱当中的有些财产,根本就不能被继承,那就需要先把这些不能被继承的遗产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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