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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在1991年司法部、住建部出台的相关通知中,规定继承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必须要持有“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所谓的继承公证。

近年来随着《公证法》的修改,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继承权公证书”的规定已经没有了法律的依据,所以司法部、住建部废止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了已经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书”了,可以直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当提交了上述相关材料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查验相关材料的真伪,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当符合受理条件时,便会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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