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遗产税尚未普遍征收,部分地方试点征收,如深圳。
2、深圳试点政策大致如下: 资产总和在80万—200万的,征收额为20%后再减扣除数5万(如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00万*20%-5万=15万); 资产总和在1000万以上的,征收额为50%后再减扣除数175万(如1500万对应税收:1500万*50%-175万=575万)。
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们态度坚决:该征,且势在必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佐等有关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首先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其次,有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贯彻国际间对等原则,以维护中国税收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台湾和香港地区)开征遗产税。由于中国尚未开征,便出现了如下情况:中国居民在国外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均须缴纳遗产税;而别国公民在中国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却无须缴纳遗产税,形成了国际间税收的不平等。我国如不尽快开征遗产税,不仅使税款流失,更会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当然,开征遗产税也可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国税局的官员们表示,我国即将开征的遗产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偏重发挥其调节“贫富悬殊”和“财富过度积聚”的作用,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将是微乎其微。
正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及赠与税暂行条例》规定,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它一切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前规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珠宝、首饰等贵重饰品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财产等8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