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公证遗嘱诉讼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撤销公证遗嘱诉讼主体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公证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要撤销公证遗嘱的话,也只能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是说到法院起诉,或者在立遗嘱人自己没有打算变更遗嘱的情况下,别人想要强行让当事人撤销这份公证遗嘱这是无稽之谈。而且,公证遗嘱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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