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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由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组成,其拆迁权益亦由地上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组成。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性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对宅基地上所附着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地上物的补偿应在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装潢等予以综合评估后确定,司法实践中,被拆迁房屋评估总价往往为数万元至二十余万元不等。该地上物的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身份属性的一项权利,当一户人口因死亡、户口迁出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原因而出现减少时,宅基地应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换言之,申请建房人因死亡等原因而不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即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故该项权利不发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应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中的若干问题

1、宅基地拆迁需要单独补偿,《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相对于城市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由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笼统,加之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因,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确定,不仅仅是不同区县的差别很大,就是同一县区,甚至同一乡镇之间的实际操作,也是千差万别的,难以统一。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费中的若干问题以及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继承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由于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还涵盖了使用权。补偿款主要是针对房屋所有权而言,因此是可以继承的,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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