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以上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延伸补充: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
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以上就是我们律图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的法律解答。另外,从上面内容可知,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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