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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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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与收养孩子其实是一样的,此时要想领养关系合法,首先就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再办理领养登记或领养公证,不然就有可能出现非法领养或事实领养。那具体来说,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上对领养作了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七)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哪里可以领养孩子?

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不少人认为领养孩子只要与送养人之间达成一致就可以了,但其实这样是不够的,若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话,则容易出现拐卖儿童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严格要求了公民领养孩子的条件、程序,要想成立合法的领养关系,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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