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第一,“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达到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法院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态度,进行收养关系的解除,包括按照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和按照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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