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1、须当事人同意。
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
(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二、此类案件的律师办理思路(方案)
因为此类案件具有相对特殊的人身关系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会格外慎重对待。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一般律师都会按以下思路去办理:
1.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证实收养关系的存在是第一步;如无法证实,起诉将被法院驳回。
2.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应对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充分举证,方可获得法院支持。
(1)养父母或成年养子女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举证双方关系严重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
(2)送养人起诉收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举证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因案件的人身关系特性,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存在经审查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一方坚持解除的,再次向法院起诉,一般会获得支持。
上述便是收养关系解除律师处理的一些方法以及思路,可以看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是很谨慎的。这样处理的目的,一个是慎重起见,考虑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另一方面亦是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才能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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