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赡养纠纷固有的特点对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对调解工作的不利影响,以期做到提高赡养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丰富调解方法
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
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
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
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1、此类案件一般为多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调解有难度。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多在三到四名,最多的有九名被告。调解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到场,而多被告的必然影响就是当事人很难同时到齐,加之被告可能分散居住在各地,有时连送达法律文书都很难,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2、原告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多次调解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告一般年龄起码在六十岁以上,最大的接近九十岁,许多当事人行动不便,要想让其到法庭要花费不少精力,原告几乎都没有电话,联系也有困难,通知原告到庭调解比其他案件要难。大家都知道,调解经常会出现一次调解不成,第二次调解或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情形,而对于赡养纠纷案件,多次调解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3、当事人观念陈旧,难以接受新观念和法律知识。赡养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因其年龄较大,对于新的思想观念和法律知识很难接受。对于原告而言,他们往往就认一个理,“子女赡养父母理所当然”,而对于法官的调解意见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让步有时也显得很难,法官从法律角度作出的解释他们往往很难接受,这有时也会成为调解工作的障碍。
4、调解项目繁多,影响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全面认可。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协议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钱的给付、债务的承担、油米柴盐等生活必需品的给付、原告承包地的耕种、医药费的负担、生病期间的护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承担等,因此调解协议要做到面面俱到,让当事人双方对几乎每项内容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其中某一项调解内容的异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调解协议的达成。
赡养纠纷属于家庭矛盾。孝顺父母和赡养父母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如发生赡养纠纷这种事,需要相关人员介入且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调解的工作比较重要需要细心、耐心和诚心。
延伸阅读:
赡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