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助被执行人的家庭力量、周围力量,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可通过组织召开家庭成员和亲属长辈参加的动员执行会,依靠亲属的监督和说服促使被执行人定期履行义务。子女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对于子女多的可推荐或指定一个子女负责监督给付事宜,一个子女的可委托其他亲属经常过问监督。对于那些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意承担义务的子女,可扩大法制教育范围,邀请周围邻居群众参加,公开进行强制执行,这样会将其不尽义务的丑行公布于众,受到群众的谴责,依靠社会舆论促使被执行人提高认识,自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2、建立联系网络,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的调解组织,法院在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可以将案件审理结果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同时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由调解委员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等信息,变法院一家依法执行为多家共同监督执行。
3、依靠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协助。对于那些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应与其单位取得联系,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对于农村的农民,可由村委会监督定期执行其实物收入,如粮食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通过工商、银行、信用社及当地政府等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其经济收入或其他财产。
4、集中执行,一次给付。对个别无固定职业、四处流动、难以寻找,或有意常年外出不归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集中执行的办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一次交于申请执行人,做到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又可执行一案、震慑一方。
如被赡养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赡养费用的,还可以向案件的审理单位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该对案件进行调查。符合我国的强制执行标准的,按照强制执行的流程进行办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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