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收养的当事人一旦形成收养关系后,应对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各方面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护。如对被收养人进行虐待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一旦查实后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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