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进行收养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无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能力、年满30周岁并且不患有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如果被收养人是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三条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