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也是我们的传统美德。我们这样做不只是只有法律的约束规定,还有我们的骨子里的精神趋势我们去做。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赡养纠纷,想必大家对于此事也非常的伤心,毕竟人都是有老的时候。那么我就给大家分享几个赡养纠纷案例。
一、赡养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二、赡养纠纷调解案例
案情介绍:20xx年,城北街道发生一宗赡养母亲的家庭纠纷,事发后,经居委会多次调解后没有结果,20xx年9月,司法所了解到该纠纷后,立即进行了调处,该矛盾纠纷最终调处成功。
调处经过:20xx年9月16日城北司法所走来了一位老婆婆,请求一定要司法所帮忙解决,经了解后得知:老婆婆家住城西街道,是低保户,大姐家住城北街道,是退休工人,家有一百岁的母亲,因在赡养母亲的问题上与大姐产生矛盾,虽经登高居委会多次调解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为尽快解决此事司法所及时向登高居委会、城西司法所了解情况,并找来老婆婆的大姐了解情况,劝说其要适当考虑妹妹是低保户家庭生活条件困难,在赡养母亲要照顾多一点,多尽赡养义务,并约其两姐妹到居委进行协商。在司法所、居委会主持下,我所多次上门对姐妹俩进行耐心细致地疏导、教育工作,从社会公德、伦理道德方面对她们进行教育,劝说她们要善待老人。
调处结果:老婆婆的大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xx元给妹妹,由妹妹负责照顾母亲。司法所马上出具了调解协议书,最终解决了老婆婆母亲的晚年生活问题,消除了后顾之忧,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该纠纷经调解成功后,司法所进行了回访,双方都履行赡养了义务。
相信大家看到了这里,对于赡养纠纷案例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心中有了一定的答案。我们关心这个问题不光是我们同情那些没有被好好赡养的人,还有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老的一天,谁都不想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的对待自己的父母和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