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
遗弃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未给付相应抚养、赡养费的,未造成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身体伤害的,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弃行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虐待是指长期、多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与精神上的摧残,使期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并达到严重后果。如果是偶尔几次,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严重后果可以从行为对受害方所造成的肉体或精神方面认定,如造成残疾、精神疾病、无法自理生活等。
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母婴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均有相应规定。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