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很多的爱心人士或者曾经经历过失去孩子的人存在,他们在一些情况下无法再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但是自己又非常希望有一个孩子可以陪伴自己,就想着可以收养一个孩子养大成人。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1、一般收养:需要有收养者,被收养的孩子还有送来抚养的第三方在场才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首先被收养的孩子需还未到十四岁,并且孩子确实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实在找不到父母的孩子,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必须自己同意才可以。然后就是收养者了,他们需要三十岁以上并且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的人,并且自己并没有亲生孩子才可以满足条件。
2、特殊收养:有一些特殊情况,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会选择收养血亲三代以内的亲戚的孩子。只有当被收养孩子未满十四岁,并且其亲生父母无抚养其长大的能力的时候才满足条件。
每一个选择收养孩子的家庭都应该好好的对待收养的孩子,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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