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收养就是一般来说的抱养、领养。就是把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孩子领养到自己名下,作为子女。正式的收养关系最好是办理公证,并且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要是收养关系具有合法化,收养时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使之受法律保护。
收养关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生效。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我国关于收养的法律也不断完善。为了维护收养关系,和收养后关系的稳定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29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确定了合法收养关系的形式,以及合法收养权利的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相关法案并进行修订,修订日期定为 1998年11月4日,同时召开的第九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相关法案的修订修正,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收养关系的不断制度化。
通过《收养法》第4条规定可以知道,收养要有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够成为被收养人:
从人道主义出发,收养法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父母早亡的未成年人,因为其尚未成人,生活学业不能自理,为了祖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允许成为被收养人。或者被父母遗弃的孩子,并且一直没办法找到双亲或亲属,也可被列入被收养人行列。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原生家庭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经调查核实,予以批准被收养。总而言之,被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是暂无监护人,且因年纪小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
无独有偶,不仅是被收养人具有一定的条件,收养人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的,也要满足相关条件,才有资格收养孩子。条件主要是首先无子女,才更可能对被收养人如亲生子女对待。同时收养人要进行收养,其他孩子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才能具备收养人的能力,及与被收养人一定的物质生活。此外,收养人须经医院诊断证明无不利于收养的疾病,且年满30周岁,表现为精神和身体都比较成熟。且一般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孩子。还有一种情况,一般来说,收养人最好是夫妻关系,相对来说,能给被收养人提供相对完整的收养家庭环境,若收养人无配偶,而收养的孩子为异性时,应注意年龄之间要相差40周岁以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以及满足了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除上诉情况以外,如收养关系存在血缘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受制于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实际的收养条件这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也可对收养法相关规定地作出调整,但前提是要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养关系一旦确立,收养人与不与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可。随之产生的抚养权和继承权,也被法律所承认。同时收养关系是一种以情感作为维系的一种长期过程,收养人要多关心关注被收养人的身心发展,负起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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