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之间的收养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亲属之间彼此收养子女,主要是出现在那种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中。这种情况下,夫妻很想要有一孩子,但是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只愿意收养那种与自己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孩子,于是在民间收养中就出现了血亲之间收养的情况,当然这与我们说的那种过继,其实也还存在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