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综合上面所说的,办理收养手续是必须要到国家指定的部门进行处理,只有再获得国家的认可之后那么才能算是成立了收养的关系,因此,在办理之前就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支付相关的登记费用,如果不清楚的话,就可以先咨询一下,这样自己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办理收养手续是必须要到国家指定的部门进行处理,只有再获得国家的认可之后那么才能算是成立了收养的关系,因此,在办理之前就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支付相关的登记费用,如果不清楚的话,就可以先咨询一下,这样自己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