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现行法规定,子女有赡养已经年来,不能自理生活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赡养纠纷,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审理赡养纠纷公报案例呢?当然,若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赡养关系达成协议,那么,直接签署赡养协议即可。
一、怎么处理赡养纠纷公报案例?
1、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纠纷的处理。
目前,在农村有“已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说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女儿同儿子一样,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具体操作中,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庭妇女,可以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取得适当部分来赡养父母。
如果生父母将子女自幼送人抚养,有意不尽抚养义务,如果子女与抚养人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如果当时生父母主观上想尽抚养义务,但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及不能克服的因素,无耐将子女送人抚养。这不是父母自身的过错,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赡养纠纷,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反之则不承担义务。
4、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其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赡养协议书怎么写?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当然,若当事人之间能就赡养事宜协商一致,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拟定赡养协议。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于继子女,若在年幼时父母没有抚养,那么,在父母年老后,也不需要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