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关系当中,通常会有三方面当事人,包括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不同,在建立收养关系的时候,需要符合的条件也就有所差异。那到底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为防止有人借收养,而将儿童进行拐卖的,我国对收养中送养人的资格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也避免了一些犯罪的发生。作为送养人,必须要符合了上述的条件之后,才能将孩子送养给他人,而此时作为被收养人的,也是有一定条件要满足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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