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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要收养小孩的时候,首先要看自己是否符合规定的收养条件,要是不符合,那么肯定就无法进行收养。此时,到底收养人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满足了收养条件的,还需要办理收养公证,这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又包括了什么材料呢?这些问题,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收养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收养关系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四)年满30周岁。
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五)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可以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除了当事人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而此时,被收养人、送养人以及收养人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收养法》中早已作出了规定,各位可以查阅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枣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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