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也就是我们说的孤儿、弃婴等等,但并不是说只要是孤儿、弃婴就能成为被收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图小编整理了能够成为被收养人的范围,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被收养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有条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为养子女。《收养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不满十四周岁,年龄尚幼,易于消除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情,与收养人建立较为稳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无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儿童,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担负监护责任的人。孤儿,因缺少父爱、母爱而不能健康成长,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为使这类儿童有一个温暖幸福的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准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予以收养。
(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多是因亲生父母的主观故意丢失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弃婴、弃童则是受害人,如无人收养,肯定会危及生命,对这类婴儿、儿童,除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外,鼓励有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且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不满十四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和儿童,是身体健康发育的致关重要的年龄,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将会导致儿童发育异常,无抚养能力的生父母,由于自身经济、身体能力等原因,不能满足其正常发育的需要,如亲生父母主动或同意送养,有收养能力的人也可以收为养子女。
另外,《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童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即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哪些人是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吧,与此同时收养人也是要满足一些条件的,否则的话就没有资格收养他人。更多收养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专业律师会帮助你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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