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向基层组织寻求帮助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居委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所在的单位提出请求,请他们介入,居中进行劝阻、调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请求,应当给予劝阻、调解。
二、要求公安机关的介入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拨打地110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予以制止。如果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是邻居发现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可以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予以制止。
如果受害人要求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是警告等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已经依法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并将立案侦查的材料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