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需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对彩礼返还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不以是否有过错为返还条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为彩礼返还的前提,而区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标准是“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出台的,当时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未婚同居的现象在部分农村较为普遍。该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司法解释甚至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仍可从该条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关于彩礼问题就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除非如该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系指绝对困难)”。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并无多大差别,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一样。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也可能助长男性以订婚为名玩弄女性。
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以不超过50%为宜。
法律上规定彩礼是否进行归还是要根据男女双方是否领了结婚证,也根据男女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时间来进行确定。如果这两项都不符合,但是双方之间共同生活并不长,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彩礼的退还事宜。如果协商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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