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一般情况下即为男女双方的父母亲)为诉讼当事人;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将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作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这样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彩礼符合了返还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必须百分之百地返还,人民法院在确定返还的数额时一般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约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而且接受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比例会高于给付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比例。所以,不要有过高的心理预期,彩礼毕竟不是借贷。
男女双方在结束恋爱关系、或者是夫妻关系的时候,男方可能会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此时对于女方来说,可以要求对方拿出相关证明满足彩礼返还的证据,对于拒不给材料的,女方也可以选择拒不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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