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结婚后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男方要求拿回彩礼的,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女方在结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礼,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离婚为条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3、男方婚前为了筹集彩礼,若离婚后男方会出现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何去认定生活困难呢?就是男方依靠自己的个人财产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另外,即使男方出现生活困难但出现下面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
(1)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因生育子女而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会给女方造成伤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彩礼并不退还给男方;
(3)所接受的彩礼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并实际支出。
二、彩礼如何退还?
一般情况下,彩礼是否退还,是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彩礼,但也有出现减少彩礼出现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那么返还彩礼的金额可根据过错程度、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原因,双方可以相互协商,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原因协商退还的数额。
3、如果是因为男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同居关系的,以及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或者出现流产的,退还的彩礼数额可以相对于前面两种情况的程度下再减少。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结合,这中间必然伴随财物的赠与等行为。
一般的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不可要求返还的,但是彩礼由于承载了婚姻关系的人身性以及习俗等因素,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有适当的保护。如果双方婚姻关系未能缔结或离婚,给付的彩礼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赠与而不可返还,否则将对给付彩礼的一方造成巨大损失,有违公平,甚至会导致不法分子诈骗彩礼而无制裁的法律依据。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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