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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恋爱阶段肯定是会相互赠送礼物的,而有些地区,在结婚之前男方还需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有的人就会将恋爱阶段的礼物认为是彩礼,日后要求女方返还。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哪些财物不认定为送彩礼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行为不认定为送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能要回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在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因为法律规定,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至于哪些财物不认定为送彩礼,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中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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