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结婚彩礼返还怎么处理?婚姻法解释二对返还彩礼作了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办理结婚手续的、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结婚彩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什么是彩礼
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因此,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2)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3)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4)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
(5)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二、彩礼问题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
一是没有形成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
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三、“生活困难”怎么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