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其实严格意义上面来说并不属于一个法律用语,我国的人民法院将相关的审理彩礼纠纷这一类案件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被定义为是“婚约财产纠纷”。在结婚之前南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是十分的流行,基本上成为了婚前约定好的一种习俗。那么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彩礼需不需要归还呢?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面的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给出彩礼钱那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请求对方按照相关的习俗返还相关的彩礼钱的,假如在法院查明是属于下面几种情况的,一般来说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钱:
(一) 双方当事人还没有办理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相关的结婚登记的手续但是确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三)在结婚之前给予对方彩礼钱并且导致支付彩礼钱的那一方生活困难的。要想适应于前面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的表明,代表着我国人民法院正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应该怎么样进行处理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面的第十条法律法规还十分明确的规定了离婚的时候归还彩礼钱的一个条件,在这里面的第(三)项法律法规规定了“在结婚之前给予对方彩礼钱并且导致支付彩礼钱的那一方生活困难的”是离婚的时候归还彩礼钱的一个条件。但是应该一理解“生活困难”呢?在相关的《解释(一)》里面的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生活困难”的具体含义给出了一个这样的解释:“在我国的婚姻法里面的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所说的‘生活困难’,指的是支付彩礼钱的这一方依靠自己的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的时候所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去维持所在地区的一个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是说,这里说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已经没有办法可以维持自己的一个基本生活了,而不是相对困难。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正常的情况下面,法院是不会支持或者反对彩礼的归还,需要当事人双方自行进行商量,在满足一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归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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