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办理结婚时给付彩礼是很常见的,但不得不说因为结婚彩礼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多。一般是在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结婚之后很快离婚的情况下,男方向女方要回结婚彩礼,不过这也需要符合规定条件。究竟男方要回结婚彩礼的条件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男方要回结婚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彩礼返还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条件,项是要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前。而针对第二、三项的规定,是双方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索要彩礼行为的认定?
(一)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二)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向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三、婚前彩礼如何认定?
(一)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二)2003年12月4日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 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 为公平性的保护。
实践中,男方能否要回结婚彩礼,这还需要看要回彩礼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满足规定的情形,自然要回彩礼的可能性就比较小,除非是直接与女方协商返还彩礼。不过大家还需要注意一点,即使可以要回彩礼,这时也不会说就全数退还彩礼,毕竟女方因为准备结婚也是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此时就需要适当的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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