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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同居人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同居关系怎样解除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
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
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一)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来处理此事。
(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四)对事实婚姻,上面已经谈到,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予以解除。即使是因为发生了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也受理了案件,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处理依据也不同于离婚,同居人的财产权益常常会受到侵害。而要是男女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同居关系怎样解除呢,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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