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当事人不追究的有哪些情况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该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该类案件虽然不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但被害人不予追究的话,公安机关也很少主动立案的。况且男方已经明确表示不追究了,而且女方是在失去联系后才再婚的。
男方失踪两年,还构不成宣告死亡的标准,最多只能宣告失踪,这不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因此,如果深究的话,女方还是有一定责任的。
二、法律规定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历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纳妾,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有妻者纳妾是不用此律的。民法亲属编虽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实践中却默认纳妾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纳妾者亦应按重婚论处。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重婚罪的当事人员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婚姻权益造成严重的伤害。相关的重婚罪合法犯罪人员应积极的赔偿这类婚姻受害者的损失,保护我国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益进行办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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