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西方文化的冲击,我们中国也时兴买戒指求婚,而一些男士为表达自己的决心,往往会购买具有一定价值的婚戒。但是,恋爱男女的感情并不会因为一起同居和一枚婚戒稳定,该起波澜的时候也会一拍两散,那么对于女方已经收下的婚戒,这个时候需不需要返还将拿到法律层面。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
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
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
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房产等。
最后,男女恋爱期间,如果做成同居关系,在互赠除婚戒等以外的礼物的,因为属于自愿赠与的范围,并且是拿自己的财产购买,那么后面有缘无分分手的,一般都不能主张返还,除非有特别的情况,比如说交往时间短但礼物价值大的,那么还是可以主张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