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效力包括哪几方面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1、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
事实婚姻对人身关系的效力即对双方当事人及对子女的抚养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凡被认定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2001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 年2 月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 年2 月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2、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
(1)子女财产继承的效力
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或履行相关的补办手续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就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按合法婚姻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关系的子女具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的子女相同的权利,因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子女的财产继承效力,应该参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合法婚姻继承效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子女应该享有对父母的财产继承的权利,而不论其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子女,还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子女。
既然双方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双方之间必然会有财产,不管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既然有财产,那么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就必然存在着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之间订立有协议,那按照双方之间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对于财产的分割,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走向灭亡,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他还将长期存在。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但也没有采取完全承认制度。因为一旦这种生活方式完全合法化,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群来选择这样的生活,从而逃避《民法典》的规制,导致对整个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掌握并理解事实婚姻问题,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婚姻家庭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事实婚姻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从婚姻的法律构成来看,事实婚姻既有违法的一面,即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又有合法的一面,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对待事实婚姻既不能一概承认,也不能一概的否认。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政策,比较合情合理。只有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政策,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全面考虑,将事实婚姻纠纷的解决方式严格按照法定婚姻的接粉解决方式去处理,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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