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罪刑属于重婚罪
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2、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重婚罪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应该定罪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行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1、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
2、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
4、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通奸的区别在于通奸双方一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而且是秘密进行。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在于姘居的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婚外情如果没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则不算重婚,就算是在婚外生子也并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满足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条件才会构成犯罪,并且会对当事人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