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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出了灵活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我国对事实婚姻并不是通过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构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并且有共同生活的实质,表现为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在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新婚新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好象有点缓和,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由此看来目前实务中如对于事实婚姻起诉的,法院还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间真的发生了纠纷,还是先补办登记比较好,因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以及生儿育女或者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也不得与他人结婚。同时要责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应当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妥善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做调解工作,调解和好的,补办结婚登记;调解无效的,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程序办理。
(2)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可令非法同居者脱离非法同居;公安机关可责令非法同居者解除非法同居,并对其予以处罚;人民法院可宣布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在追究事实重婚时,承认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同居时间较短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可自行解除,也可由有关部门强制解除。
如果非法同居的双方对子女、财产发生纠纷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处理。
在现代社会中,有很多男女,他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认为彼此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而且此种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就会比较麻烦,此时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