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还有当事人利用伪告的身份证申请登记的婚姻也因欺诈损害他人利益,属无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该婚姻应定义为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即法律承认这之前的这种行为可以不经登记具有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可以采取补办结婚证的方式产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为产生时,具有塑及力。否则当事人不被行为所约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释二对解释一的修正,仅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无效婚姻一般来说是指因为某一些原因对于该婚姻状态是属于法律不承认的。而事实婚姻一般是指双方有婚姻的事实,但是并未采取正确的法律登记的状态,这类情形在1994年之后国家就将其改为同居状态。法律也不对其的婚姻状态进行承认。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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