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自诉人撤诉怎么判
1、《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或原谅对方,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
2、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见,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审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和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人也一样可免受刑罚。
二、重婚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具体而言分为二类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可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重婚案件的犯罪者如违反我国的法律时,应积极的对这类受害人员进行赔偿,赔偿时按照这类受害人员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婚姻案件受害者如提出离婚时,我国的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予以同意这类婚姻解除,保护这类人员的婚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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