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的案由是什么?
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的案由是“子女抚养纠纷”,或者“财产纠纷”,或者“由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理由是: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 料。同居财产分割纠纷答辩状,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答辩人因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装修费折价款人民币29392.86元不合理
该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和使用,房屋装修费用存在折旧的因素。
被告购买了一处小产权房屋,该房屋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x路的xx花园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室。原告作为同居者,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了29392.86元。在同居期间,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使用和居住该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装修费用和房屋一样也存在折旧的因素。装修费用应按年限来进行折旧和摊销,一般以3-5年为佳。由于国家有关房屋装修的折旧估算方法尚未出台,按照市场上较多采用的5年制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为2/5=40%),最后剩余20%残值的折旧方法进行折算。即使按照原告花费的29392.86元进行折旧:第一年(2006年2月-2007年1月)折旧:29392.86×40%=11757.14元;第二年8个月(2007年2月-2007年9月)折旧:(29392.86-11757.14)×40%×8/12=4702.86元;合计16460元。故理论上尚未折旧的装修费用为12932.86元,而非被告所说的29392.86元。更何况被告进行装修后,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部分装修和设备在同居期间出现提前老化,甚至丧失继续使用功能的情况。因此,实际上尚未折旧的房屋装修费用在扣除相关坏损的房屋装修部位和设备的价值后,要远远低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12932.86元。
按照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装修费用的逻辑思维,原告应为其在此房居住期间支付房屋租金。
由于该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的,所以被告拥有居住权和使用权。而原告作为同居者为了取悦于被告,从而与被告同居的目的,才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这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而非被告逼迫他的结果。现在,由于两人的性格不合而分手,责任不全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支付的装修费用如数归还,有些不尽人意。按照原告的这种逻辑思维方式,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同居期间的房租,北京的房租是非常高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通情达理的被告却没有向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同居期间的高额房租,这说明被告是善良的,通情达理的,虽然两个人不能在一起生活,但还是可以做朋友的。相比而言,原告的部分要求虽然说法律会支持,但有些不近人情。
但我们国家如果在同居期间,他们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不能够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就只能够通过法院这种方式来进行解决,反映进行解决的话,是需要确定的案由,案由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的,也就是子女的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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